附件3
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重点实验室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预测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地震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以下简称:预测所)具体情况,制定预测重点实验室管理章程。
第二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以地震预测为主要研究方向,旨在通过立体观测和实验获取孕震过程的多学科参数、研究地震前兆机理,发展我国大陆强震预测理论、模型和方法,开展地震数值预测的模拟实验,推动由经验预测向数值预测发展,达到减轻地震灾害的目的。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面向国内外开放,开展创新性研究,接受访问学者来实验室工作,接受合作研究课题的申请,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推动我国地震预测科学研究和相关学科的发展。
第三条 按照预测重点实验室的研究目标和主要任务,预测重点实验室下设地震数值预测研究、地震前兆研究、实验室基础平台与技术推进研究等研究单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预测所是预测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预测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预测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科研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预测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对预测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中国地震局科技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预测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用、经费计划、运行管理等。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中国地震局科技主管部门聘任,每届任期5年。实验室副主任以及所属各研究单元负责人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
第六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预测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审议开放研究课题和结题报告等。学术委员会由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委员应具有正高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其中所外的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预测所推荐,中国地震局科技主管部门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预测所聘任,每届任期5年。
第七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在读研究生。骨干固定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提出,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三章 科研活动和对外开放
第八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充分利用所属科技条件平台,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并联合国内外优秀科学家,积极申请国家级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等各类项目,共同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
第九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支持实验室固定人员开展自主选题研究。自主课题经预测重点实验室按程序审议批准后,立项并实施。自主课题依据预测所有关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课题,并定期对外公布开放基金课题指南。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的非本实验室固定人员均可根据开放基金课题指南提出课题申请,经预测重点实验室按程序审议批准后,依托预测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一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接受国内外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的国内外学者均可向预测重点实验室提出访问申请,经批准后到预测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访问学者依据《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客座研究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应保障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对外开放,提供非赢利性技术服务,仪器设备依据预测所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预测重点实验室欢迎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经费来工作,并在设备使用、技术支撑及其它工作条件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和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预测所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重点向学生开放。预测重点实验室为大专院校地球科学专业学生和研究生提供教学实习基地。每年不少于10天。
第四章 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主办和承办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支持固定人员、博士后流动人员和研究生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并在经费上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定期举行学术交流和讨论会,并设立 “地震预测论坛”,邀请国内外优秀学者来论坛讲学和交流。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通过依托单位招收研究生,同时,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充分利用实验室研究条件,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八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积极扶持青年人才成长,在科研项目安排、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对优秀青年人才予以优先资助支持。在同等条件下,预测重点实验室在自主课题、开放基金课题评审中优先资助青年科研人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向预测所申请部分基本科研业务费安排实验室自主课题,自主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经费管理依据预测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从中国地震局获得的开放运行费用于开放基金课题、访问学者、小型设备购置、大型实验设备的维护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转等,开放基金按课题核算,其他运行经费的计划和使用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经费管理依据预测所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承担的各类研究项目实行课题负责制,由课题负责人全权负责课题经费的计划和开支。经费管理依据预测所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地震预测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附件4
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重点实验室
研究成果标注规定
第一条 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重点实验室(简称预测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的标注,依据《中国地震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预测重点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包括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出版的学术专著、撰写的研究报告、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建立的数据库、研制的仪器设备、专利等。
第三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在站博士后和在读研究生,发表论文和提交报告时必须将“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地震预测重点实验室)”标注为作者第一单位,如系预测重点实验室自主课题和开放基金资助取得的成果,同时应在脚注或致谢中标注课题编号;出版专著时必须在封面上标注“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开发的各类计算机软件,应在主界面上显示“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重点实验室”,对外转让或为外单位开发软件时,则必须标明“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建立的各类数据库,均须标明“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重点实验室”,预测重点实验室以外的人员使用数据库形成研究成果时,必须予以说明。
第六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发明,产权归预测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所有,申请专利时应以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的名义申请。
第七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研制的仪器设备,应在面板上标明“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重点实验室”,对外转让时,必须标明研制单位为“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由预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和其他研究课题资助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以及自带经费来预测重点实验室工作的流动人员,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在作者单位中应标注“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地震预测重点实验室)”。如果研究成果由预测重点实验室资助且主要工作是在预测重点实验室完成的,原则上应将“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地震预测重点实验室)”作为第一标注单位。
第九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标注“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地震预测重点实验室)”的论文津贴按照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论文津贴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预测重点实验室的标注名称如下:
作者单位标注:
中文—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地震预测重点实验室)
英文—Key Laboratory of Earthquake Prediction, Institute of Earthquake Forecasting, CEA
课题标注:
中文—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重点实验室资助(课题编号)
英文—Sponsored by Key Laboratory of Earthquake Prediction, CEA(Project No.)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地震预测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